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小额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莆建管〔20083

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7]224号),本局制定了《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

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招标的监督管理,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闽委反腐[2007]1号)、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761号)和《莆田市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莆政综[2007]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施工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 8000m2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额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发改委等部门,从申报预选承包商的企业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库内的承包商可直接参加本规定所指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

第四条  设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各县、区不再另行设立。

 第五条  预选承包商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年受理申请并审查、公布两次,第二年起每年一次。

第六条  进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第七条  承包商在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前(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申请通知的时点之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预选承包商库: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

 (四)发生严重工程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

(五)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六)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承包商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按照顺序装订,复印件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第九条  承包商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的程序: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预选承包商申请通知,并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和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和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发改委对有异议的承包商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发改委印发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名单,并在莆田市建设信息网和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库且三年内不予列入:

()在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标工程施工的;

()被本市县区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四)按《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被列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五)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施工项目的。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承包商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小额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由预选承包商库内具有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能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预选承包商库以外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库中所属的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额工程预选承包商申请表

企业名称

 

资质主项等级

 

资质等级增项

 

资质证号

 

安全许可证号

 

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基本帐户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

 

手机

 

企业经理

 

职务

 

身份证

 

手机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身份证

 

手机

 

近三年受处罚情况(含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企业盖章:                           

                                                                              

审批意见: